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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的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范圍;
(二)屬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二、自訴案件范圍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范圍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及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侵犯財產犯罪,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起訴狀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四、代為起訴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五、當事人為多人的起訴注意事項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