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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必要組成部分,是法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職業群體。沒有律師,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就難以維系;沒有律師,以正當程序為保障的法律天平就難以扶正。所以,律師制度與法治社會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沒有律師,就沒有法治。
然而,迄今為止,在中國社會中律師卻處于被邊緣化的境地。這種狀況,可以反映出中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種完備的法治環境。法治建設和律師制度發展30余年來,雖然,中國的律師群體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律師的概念也逐漸為社會所熟悉和接受。但是,律師的地位卻并沒有與法治化的進程同步提升,而是被排斥于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外,甚至被視為一種異己力量,時常會受到公、檢、法部門以及權力機關的一致打壓。這種現象在刑事案件中反映得尤為突出。
近年來,無論是面臨以刑法306條為由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還是面臨會見難、閱卷難、調查難的“三難”障礙,抑或是幾年前發生的辯審關系沖突的不斷升級,都反映出律師被強烈排斥的惡劣環境。有時候甚至在開庭時,被告人不到都不讓律師進入法庭,控辯平等完全成為奢談。于是乎,有些律師為了生存而選擇了勾兌;有些律師為了抗爭而選擇了死磕;有些律師為了安全而選擇了妥協;更有律師由于失望而選擇了放棄.......在如此大環境下,我們不宜過多去評價律師的選擇,而更應當去關注環境的改善。惡劣的環境之下,固然也會有幸存者,但他們或者過于強健,或者已經發生了適者生存的變異。
建設法治社會不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而是實實在在的對法治結構的搭建。一個沒有律師的法治結構是殘缺的,一個排斥律師的法治環境是扭曲的。在一個畸形或變異的法治大環境中,法治建設的發展則會發生停滯、偏離、甚至倒退!其實,保護法治環境與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理由并無二致。排斥律師的結果必然是破壞了法治環境的生態平衡,從根本上則會挖掉法治社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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