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細信息
原告周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關系,二老均年逾七十,膝下有3子1女,兒子們都有自己的房產,只有42歲的女兒離婚后,因沒有正式工作也無房,便和老兩口共同居住。由于共同居住比較擁擠并且生活習慣等出現不同,就經常出現矛盾和糾紛,老兩口于2005年3月賣掉房產,欲購買豐臺區彩虹城小區的兩套一居室的房產以便和女兒分開居住。
但由于賣房的錢不夠購買兩處房產,只能采取按揭的方式來購買,但老兩口年事已高銀行無法直接貸款,就只好以女兒周某紅的名義貸款購房。這樣,簽合同以及兩套房房產證上的署名都是女兒周某紅。但是,兩套房產的按揭款、裝修款、接下來幾年銀行的按揭還款、物業費、暖氣費和水電費等一切費用都是老兩口出的錢。為避免糾紛,其中一套房產在老兩口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由女兒周某紅出具了一個書面證明,內容是:“現有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產權從今日起歸周某紅的母親李某某所有?!?/p>
由于老兩口的退休養老金并不寬裕,再加上各種生活支出,漸漸無力承擔兩套房的按揭還款了,于是和女兒商量,希望她找份工作或者找個合適的對象結婚,以便自己承擔自己的房屋貸款。自此,老兩口便不再給女兒那套房產交按揭還款了。2007年年底,女兒由于交不起按揭還款,竟獨自決定賣掉了自己的那套房產,扣除銀行的還款后,其余以做生意為名占有,帶著錢就去了南方。2008年7月的一天,女兒從南方回來,說做生意虧本了,想用老兩口居住的房產再抵押貸款做生意。這下,老兩口徹底憤怒了,要求女兒立即配合辦理房屋過戶,女兒沒有答應。老兩口無奈,只好訴諸法律,要求討回房產。
原告二老認為:為了能和女兒分開居住,賣掉了自己的房屋,但是房款不夠,只能貸款購房,又因年齡問題,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便借用女兒周某紅的名義,從銀行按揭購房,但實際上房產的按揭款、裝修款、接下來幾年銀行的按揭還款、物業費、暖氣費和水電費等一切費用全由自己交納,女兒并沒出過一分錢;并且,手里有女兒親筆書寫的證明“現有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產權從今日起歸周某紅的母親李某某所有?!?,證明房產的實際所有權應歸二老所有。
被告周某紅認為:父母雖然出錢購買房產,但合同簽訂方以及房屋產權人登記的均為自己,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行為,依照不動產公示原則,房屋應歸自己所有;此外,自己寫的證明是在父母的要求下寫的,不是自己的主觀意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北京市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由原告周某某和李某某出資以被告周某紅名義購買,周某紅出具書面證明將此房屋產權歸李某某所有,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F原告要求北京市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歸其所有之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座落于北京市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歸原告周某某和李某某所有。
一審判決后,被告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后,現原告正在辦理房產按揭一次性還款和過戶手續。
本房產糾紛案爭議的焦點是:以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房產所有權是否就一定屬于成年子女所有嗎?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出于各種原因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有很多。有的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有的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今天,在此不探討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問題,只探討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問題。成年子女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享有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因此,已成年子女名義購房,比較容易產生糾紛。
在本案中,為了能夠順利貸款,老兩口借用成年子女周某紅的名義購買房產,其目的也是自留一處,為女兒購買一處,但沒有想到的是,女兒不但賣了父母贈與自己的那處房產,并且惦記上了父母自留的房產,險些讓年邁的父母無家可歸,好在老兩口提早打算,為日后化解糾紛埋下伏筆;正因為二老及時讓女兒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房產歸二老所有,才保證了案件的勝訴判決。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兩原告夫妻于2007年3月讓女兒周某紅給出具了一個書面證明,內容是:“現有豐臺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產權從今日起歸周某紅的母親李某某所有?!狈ㄔ阂彩腔谠撟C據來判決本案原告勝訴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迸畠褐苣臣t雖然是在父母的要求下出具了此份證明,但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出具此證明的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份證明的內容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