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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運輸價值4萬元的貨物在途中受損,保障公司卻拒絕理賠。某案中,趙女士就遇到這樣的情況,因此趙女士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投保人訴訟請求得到支持。
貨物受損 保障拒賠
趙女士是某貨運代理處業主,其訴稱,她與某保障公司簽訂保障協議書。
年底,趙女士運輸的價值4萬元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
趙女士將理賠的全部材料交給保障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該保障公司卻遲遲不予理賠。為此,趙女士多次找到該保障公司,但該保障公司卻表示,賠償金已被承運該批貨物的車主領取,車主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
多次交涉未果,趙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保障公司支付其貨物損失保障賠償金4萬元。
該保障公司當庭表示不同意趙女士的訴訟請求。其代理人辯稱,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保障合同,出險后,趙女士也未向該公司進行正式的報案。進入理賠后,趙女士也未向該公司提交任何索賠材料。
同時該公司表示,其已依據與貨物承運人車主董某簽訂的車上貨物責任險進行理賠。
一起事故,兩人投保
隨后的法庭調查階段,趙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與該保障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預約保障協議書以及證實趙女士得知所托運貨物發生損失后,即通知該保障公司業務員的電話錄音。
對此該保障公司認為,該預約保障協議書并不是正式的保障合同。同時,該保障事故發生后,出現2個險,一個是趙女士的貨物運輸保障合同,另一個是車主董某的貨物責任保障合同。
雙方簽訂的保障協議中約定,如果遭受保障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人應直接通知保障公司,或撥打保障公司專門的熱線電話。趙女士在已經知道報案程序的情況下,未積極向該公司報案,并提交相關的單證,所以其損失不應由該公司賠償。
先賠誰,有章可循
審理后法院認為,趙女士繳納保障費,并在保障事故發生后及時履行報案義務,提出賠付請求,保障公司理應對其進行理賠。
同時,該保障公司認為,由于已對承運人董某就同一保障事故進行賠付,因此不應再賠付趙女士。對此法院認為,在同時存在貨物運輸保障合同和貨物責任保障合同兩種保障合同關系時,為防止某些事故責任人在取得保障賠付后采取躲藏、隱匿等方式不對貨物權利人進行賠償,保障公司應將貨物的賠付款賠付給貨物運輸險的投保人。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障公司賠付趙女士貨物損失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