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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的中學生春發是某中學高二學生,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條件很好,春發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學習不求上進,后來發展到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來往,幾乎每天都 出入網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之后,春發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春發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春發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春發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春發,但公安機關認為春發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春發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贝喊l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春發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春發刑事拘留并批捕,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春發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判決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