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細信息
訴訟、仲裁法律業務
1、刑事訴訟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申訴;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控告;
·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調查和收集有關材料;
·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
·提出辯護意見。
(3)擔任公訴案件一、二審被告辯護人
·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關法律文書;
·調查和收集證據,向檢察院、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參加法庭審理,出庭履行辯護職責;
·接受委托,代原審被告人上訴。
(4)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詢;
·參加法庭審理,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見,指導,協助及代理被害人行使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抗訴的,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維護不起訴決定的,依委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要求,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抗訴的,律師經授權,提出申訴。
(5)擔任自訴案件的代理人
·為自訴人提供法律幫助;
·為自訴人起草刑事自訴狀及有關法律文書;
·協助或代理自訴人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6)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除履行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的職責外,還可進行:
·代理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
·代理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進行答辯;
·代理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調解或者和解;
·經被告人授權,代其申請取保候審。
(7)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幫助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帶民事答辯狀;
·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指導、幫助委托人收集證據,展開調查,申請鑒定、財產保全或經委托人授權代理行使其他訴訟權利;
·指導委托人參加法庭調解,幫助準備調解意見;
·受委托人授權進行上訴。
(8)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代為申訴;
·根據人民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為申訴人在刑事申訴案件中進行辯護或者代理。
2、民事、經濟訴訟
(1)擔任一審原告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代寫民事起訴狀;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代理委托人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代理委托人申請先予執行;
·出庭參加訴訟,履行律師職責;
·依授權代理委托人進行上訴。
(2)擔任一審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答辯狀;
·代委托人對原告人提起反訴;
·出庭參加訴訟,履行律師職責;
·依據委托代其提出上訴。
(3)擔任二審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
·代委托人制作民事上訴狀;
·代委托人制作民事答辯狀;
·出庭參加訴訟。
(4)擔任民事案件審判監督程序中的代理
·依據委托人的要求申請再審;
·根據人民法院適用的審級程序不同進行訴訟業務。
3、行政訴訟
(1)擔任行政案件一、二審及申訴中的代理人
·代當事人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參加法庭審理;
·依委托代為上訴、申訴,代寫上訴狀、申訴狀。
(2)代理行政復議案件
·代為申請復議;
·申請停止執行、變更或撤銷行政行為及請示賠償;
·參加行政復議程序;
·代理再申請復議;
·代為提起訴訟。
4、仲裁業務
·指導、協助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
·指導、協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申請書;
·指導、協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答辯書;
·指導、協助委托人制作仲裁反申請書;
·指導、協助委托人制作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
·指導、協助委托人指定仲裁員;
·參加開庭審理;
·接受委托,代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其他律師可依法進行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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